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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二》), 国有土地》。租,赁;:  》 ,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 第六!条 :。 建设用地除列入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均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  ?   (一)居住】用地70年;— : ,     (二)工!业用地50年;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 ,。 第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第九条 】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 ,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 :第十一?条 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市人民政府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章 — 国有土地》租赁 第十—四条 ?。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确需》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 第十【七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逐年支?付土地租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 土地年《。租,。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3%缴纳【;    】 (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第十八条 》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秩序?提前收回的》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足土!地租金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未缴足土【地租金的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 ? 第二十条 — 承租人承》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末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党政—机关、群团组—炽、:民主党派《等,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和社会》非盈利性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外,必须逐年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年租金 】 土地年租金—缴纳的标《准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三)住宅《用地楼房《。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平房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通知?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房屋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由开发单】位按基准地价—5%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未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合作联建的必】须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用地评》估定价?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二?十七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翻!、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 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生产加工型【企,业,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人股、!合作联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