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二:。) 国有《土,。地租赁; 【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 ? 第六》条 建设用地除列!入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均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     —(一)居住用地70!年; 《     (【。二)工业用地50】年;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 第》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一条 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市人民政府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章 : 国有土地》租赁: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确】需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 , 《 第十七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逐年《支付土地租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  :  土地年》租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3】%,缴纳; 》  ?   (《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 第十八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秩序:提前收回的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足土地—租金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未缴《足土地租金的—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 ?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承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末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 第二十《一条 ?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党政机关、群团!组炽、?民,主党派等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和社:会非盈利性》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外必须》逐年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年—租金 《 土地年租金缴】纳的标准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三)住?宅,用地楼房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平房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通知?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房屋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由:开发单位按基准【地价5%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未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合作联建的必】须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  :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用地!评估定?。价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二《十七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翻《、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生产加!工型企业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人股、合《。作联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