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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 国》有土地租赁》;,  》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 —第,六条 建设—用地除列入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均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  ? ,  (?一)居住用地70年!; : ,  ?   (二》)工业用地50年】;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 , , 第?八条 ? 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条 !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一条》 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市?人,民,政府: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 第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 【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确需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 ? : 第《十七条 《 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逐年支付土地租!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土—地,年租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3%缴—纳; 《    》 (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 第十八条 】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秩序提前收回的【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足土》地租金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未缴足!土地租金的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承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末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党政机关、群团】组炽、民《主党派等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和社会?非盈利性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外》必须逐年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年租金 土】地年:租金缴纳的标准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     (【二)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     (—三)住宅用地—楼房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平房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 ,  :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第二十四条 】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通知】。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房《屋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由开《。发单位?。按基准地《价5%?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未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合作联建的【。必须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用地评估定价!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二十七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翻、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 第二【十九条 《 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生产加工型企!业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人股、】合作:联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 第三十—三,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