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二) 国有土地租赁!;,   —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 第六条 !。建设用地《除,列入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均?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     (【。一)居住用地70年!; ?   《  (二)工业【用地50年; 【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 , 第八条》 , 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 :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一条 《 ,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 ?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市人民?政府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 第十四条 【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 ,。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确需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 》第十七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逐年支付土地!租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土地年—租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3%缴【纳; —    (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第十八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秩序提前《收回:的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足土地租—金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未】缴足土地租金的【。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承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末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党政《机关、群团组炽、】民,主党派等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和社会非盈利性【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外?必须逐年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年租《金 》土地年?租金缴纳的标—准 :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三)》住宅用地楼房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平房: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通知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房!屋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由】开发单位按》基准地价《5%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未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合?作联建的必须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用》地评估定价》。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二十七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翻、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 ,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生【产加工型《企业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人—股、合作联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