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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鸭山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    —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二)】 国有土地租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 第六条【。 建设《。用地除列入》国家行政《划拨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均按!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步】骤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    (一)【居住用?。地70年; 【。 ,  :   (二)工业用!。地50年; !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 》 第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提供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出让金或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一条 】经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转让、?出租、抵押 】    《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 : 第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市人民【政府将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市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进?行转让 !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威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三章 国有土地!租赁 第十四条 !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 国:有土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年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年限 》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 》。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确需: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 第》。十七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逐年支付》土地租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土【地年租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     (二】),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3】%缴纳;《  》   (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 , ?第十八条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秩:序提前收回的—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足土地】租金的承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未缴足土》地租金的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 【 《第二十条 承租人!。。承租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末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租—金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 第四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党?政机关、群团—组炽、民主党派等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和社会非盈利性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外必须逐【年向市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年?租金 —土地年租金缴纳的】标准 —。    (》一):商服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7%缴】纳;: 《    《。(二)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2%缴【纳; 《   《  (三)住宅用】地楼:房按土?地,使用证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元平?房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 】。  《   ?(四)其他用—。地每:平方米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 ? : 第二十】四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通知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租赁:房屋:已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由开发单位—按基准地《。。价5%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未交足土】地税费的土地使【用者其欠缴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扣除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 ,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入股】、合作联建的必须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   》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土地评估机构【对其抵押的用地评估!定价: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第二十》七条 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内翻【、改、扩建》或改:变,用途:的应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处置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生产》。。加,工型:企业用地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未经?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合,资人:股、合作联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