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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规划放】线 第四【条, 规划放线工—作具体由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由规划【管理科负责市政管】线工程由市政管【线科负责)建筑市】。场稽查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建筑业管理科—参与监督市勘测设计!。院负责技术操作(现!场测:量,、,标桩、绘《图制表) 】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资:料向规划《审批经办《科室提出规》划放线申请 【     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市政—管线:工程项目提供—市政管线工程规划】审批单?);   ! , 2、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3、施】工许可证《 — 第六条 在】申请规划放线—前,牵头组织《科室应负责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局,有关科室(站、【院)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 :     —1、平整场地—。; ?。     【。2、必?要时通?知利害关系人; 】 ?   ?  3、核缴放【线费:用;:     !4、备齐《放线所需《工具和材料;—    】 5、提供设计高】程; ?     】6、:复,。核地形图或工程设】计定位图 》 , 第七!条 规划放线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核收费【用、现场测量标【桩、交桩、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做好记录】并签字盖章 】。 第八】条 现场放线—所测定的桩(点【),由规:划审批经办科室负责!交付给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实地核《验、:移交桩点后科(站】、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均应在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签字 !。 ,   若该记—录单不能当场制作】市勘测设计院应【负责:做好现场记录科【(站、院)的经【办人员、《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等应现场核】。验、当?场,签字:并,将现场记录内容附】于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之后一并审核盖章 !  》   记《录单由市勘》测,设计院负责制—作经规划审批经办科!室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一式【七份:其中市规划建设局存!。档,二份建筑市场稽查】科、市质安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一份存放施】工现场  !   规划放线工作!完成之后牵》头,科室:将规划?放线结果告知城管执!法部门?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 《。 第九【条 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中对现场放【线的内容记录应全面!、准确 《   — , 1、建设工程【节,点的:测,。定、:设置除必须》用坐标数《据界定外还应详【细,标注建设工》程与:。用地界?线、城市道路、其他!。建,(构)筑物的相【对位:置,关系 —     2、【建设工程节点的定】位应测定《、设置桩《(点)并应测定、设!置引桩(《点)详?细标注引桩(点【)与节?点的相对位置关系 ! ? ,。。    3、准确】测定、记录建—设工程?的,室内外标高 !     4、实】测图附带《地形图绘制比—例尺为1:50【0或1:200(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负责》保管好桩《(点)及其引桩(点!)不得?毁坏 【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放线记录《单,到,。规划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基槽开—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