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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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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
— ,
】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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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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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
》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
》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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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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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三)】租,赁用途;
】
】
《 (四)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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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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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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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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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租的约定》; ?
】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 ,
(—九):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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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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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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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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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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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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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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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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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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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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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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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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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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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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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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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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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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