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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 :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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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
【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 ?
》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
?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
,。第二:章, 租赁合同》
,
: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三)租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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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赁期限; !
?
【 ,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 ,
! (六)房屋修缮责!。任;
【 ?
【
(七)—。转租的约定; 】
【
? :
?。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九】)违:。约责任;
】
? ?
【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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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
, ? ,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
【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
》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 ,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
【
,
》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