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
》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
!
?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
: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
》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
》
,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二—章 租?赁合:同
?。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
》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
(三)租赁用!途;
! ?。
— (四)租赁期】限,;
【
】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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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修?。缮责任;
】
—
《。
《(七)转租的约定;!
!
—
:。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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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租赁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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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
—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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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 ?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
,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
: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 ,。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
》
《
:。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