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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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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
—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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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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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二章 ?租赁合同
【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
(三)!租,赁用途; 》
?
》
《
《 (:四):租赁期限《;
】
】
: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
【 (六)》房屋:修,缮责任; 》。
!
:
(七】)转租的约定;【
】。
》 ,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九—)违约责《任;
—
【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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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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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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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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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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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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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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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 ?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
》
?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