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
—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
《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
?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二—章 租赁合同—
?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 (三《)租赁用途; 】
?
—
?
(四)【租赁期限;
!
【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
—
,
: (六)房屋修缮责!任;:
!。
》
(七—)转:。租的约定;》
【
—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
《 (九)违约【责任;
【
:
—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
,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第!。三章 ?租,赁登记
《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
【
,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 , :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 :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 ? :
,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