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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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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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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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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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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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属有争议的; !
》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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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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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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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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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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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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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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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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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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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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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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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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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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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房屋修】缮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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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租】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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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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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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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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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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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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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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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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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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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
【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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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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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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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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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
:
《。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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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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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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