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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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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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
,
》
】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 , ,
《
》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 ? ,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
】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
(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二章】 租:赁合:同
? ,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
—
,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三)】。租赁用途《;
】。
》
《 (四《)租赁期《限;
】
!
, ,。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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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房屋修【缮责任?;
!
》
(七【)转租的《约,。定,;
】
《
—。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
(—九)违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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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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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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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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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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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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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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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 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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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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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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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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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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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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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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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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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
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
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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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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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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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
(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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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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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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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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