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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房屋租赁—
! ,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等设—施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细《则,具体包括下列租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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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出租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
【 :。
》
(二)—出租、转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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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房联?营、承包经营—、入股经营、—委托经营(包括内部!职工:。)而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
【
】 (四)其它—属于房屋租赁范畴的!行,为
】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均可贪污出租】。出,。租,方与承租方为租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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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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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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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属《有争: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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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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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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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
【。 (八)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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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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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它情形 《 ,
【
,。
第六条— ,。。居住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管理!政策
》
】
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七!条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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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
【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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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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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租赁】期限;
】
】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
】
(六)!房屋:修缮责任; — :
!
(【七)转租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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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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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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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 ?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该房屋座落范】围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
《 第九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十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有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 《 ,
(!一)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
:
《。
》 ,。
?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
!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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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遭到【意,外毁坏或《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租赁《合同可?以,自行终止 —
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衽登?。记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要件主动!。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文件
】
—。
— (?一,)书面租赁合—同; ? :
》
【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
《 《
,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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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出租地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准:建文件及准租证明;! :
》
《
(五!)出租室内柜台、】摊位和房屋橱—窗应当提交》房屋平面位置图; !
!
】(六)出租》共,有房屋?子的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
! (?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 ?
》
《 (八)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
【
? ,
? (九)以房【。屋联营、承包、入】股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书;
】
【
(十!)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
》 《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签!署准租意《见,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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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档案《档案中?应当完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申请审批书及有!关证书审查综—合材料、纠》纷仲裁书等并保留5!年以上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变更、】解除及终止》后均应在30日内由!当事人持双方—共识协议《文,件再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的合?。法凭证是《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证件之一租用【房,屋居住的《房屋租赁证是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房屋租赁证是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证据之一【
【
《第二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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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相:联系应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相应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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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租》的住宅用房》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产权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及时检修因—不,。及时:修,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有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生产营业用房】的,修缮责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约《定违约的《。过错方承担修缮不力!造成的经济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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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租用房屋及附—属设:施,需增添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
!第二十七条 因承】租,人的过失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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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
:
【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 》
: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
【。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
(六)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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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故:意损坏承租房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收回的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租!赁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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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缴标准执》行
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子》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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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3】0日内持原出租【人签署同意的转租合!同等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
: 第三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三十《五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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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承:租转租?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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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登记费用1倍以上!。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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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取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的罚【款
— 《
《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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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和林场等房!屋租赁?由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派出或委托》机构参照本》细则依法《管理
【
《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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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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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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