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纶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29-2013 建标库

9.5  设备、风管和其他

9.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为保证安全而制订的。

    (1)由于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产生的场所中的设备,以及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的内外空气中均含有这些危险性物质,有火花就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因此,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爆型。当上述设备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电动机可采用密闭型。

    (2)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车间的送风设备,当布置在有专用送风机的室内时,由于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如果在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可避免易燃烧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回窜至送风机室,一般可采用普通型送风设备。

9.5.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输送、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用非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目的在于避免静电积聚。

9.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排除废气中甲、乙类物质的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室内泄漏,如果将送风设备同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就有可能将排风设备和风管的漏气吸入送风系统,再次被送入其他车间,因此规定用于甲、乙类物质生产厂房的通风设备、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通风机室内。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但可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因为排出的气体混合物均易燃烧或具有爆炸危险性质,只是浓度不同而已,所以排风设备可以布置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