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压缩空气
11.4.1 压缩空气的耗量、压力、质量应满足工艺要求。
11.4.2 空压机不宜单台设置,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仪表压缩空气规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T 3020的有关规定,工艺压缩空气规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的有关规定。
11.4.3 压缩空气系统耗量设计应包含各用户用气、自身用气、管网损耗及制氮用气的用气量。
11.4.4 供气管路宜架空敷设。管路敷设时,应避开腐蚀区域、高温管线及工艺设备和管线的物料排放口等各种不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