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排 水
10.3.1 工厂内应采用生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且应根据生产、生活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按质分类、清浊分流、合理划分。
10.3.2 排水设备及与重力流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下部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10.3.3 生产废水排水管道宜采用铸铁管或非金属管,必要时可采用不锈钢管或复合管。
10.3.4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管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塑料井、混凝土井或钢筋混凝土井,管道穿混凝土井和钢筋混凝土井井壁处宜设防水套管。
10.3.5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废水管道的检查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空洞。生产废水管道的支、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10.3.6 可燃液体罐区、溶剂精制区的生产废水管道应设置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围堰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隔断阀。区域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独立管道系统,并应在围堰外的排水管道上设置隔断阀。
10.3.7 车间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面冲洗水不得排入雨水管道系统。
10.3.8 经过再生工艺处理的回用水可作为工业用水和杂用水。回用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作冲厕、地面冲洗、车辆冲洗、绿化等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
2 用作景观环境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有关规定;
3 用作冷却水补水的回用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的有关规定。
10.3.9 工厂的可燃液体罐区、精制区应设置事故排水收集池。收集池的容积应根据物料泄漏量、事故消防水量和可能进入收集池的降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