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生产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原则。
9.1.2 生产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2 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按表9.1.2选用;
3 夏季采取劳动保护的车间,操作岗位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工作地点的允许温差确定。
表9.1.2 生产车间室内空气参数
9.1.3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9.1.4 采暖、空调、通风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确定,其中空调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通风设计应选择合理的室内气流组织。
9.1.5 在满足工艺要求和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空气调节的范围,当采用局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面性空气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