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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