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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 , ,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