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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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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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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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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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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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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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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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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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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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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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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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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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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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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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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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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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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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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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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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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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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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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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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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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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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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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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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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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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