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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 ,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