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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  ?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