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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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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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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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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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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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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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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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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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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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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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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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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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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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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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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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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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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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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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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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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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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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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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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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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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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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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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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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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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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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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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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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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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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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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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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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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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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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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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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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