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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  :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