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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 ,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