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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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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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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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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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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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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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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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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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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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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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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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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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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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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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