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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 :     (2】004年7月—1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8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2!。00:7年:底前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 根据201—。0,年12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 ,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城市维护费安排的】项目、农业》开,发项目?;   【 :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 (三)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    !(四)依法应当予】以审计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 第四》条 市、县(区、】办事处)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 ,    《。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  :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未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经审计机关》批准也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 !    !审计机关对工—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 》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经【济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 (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  ?  (三)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四)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以】及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   (【五):。。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   《 :(六)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八:)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    — (二)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    》 (四)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 (七)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形?成和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    【 (九)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   ? , , (十)《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    —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包括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量—大或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 第三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主管机关有关主管】机关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 第十五条! 经审计核减的应】。付,工程款   ! (》一)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 ? ,  (二)非!财政资金投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 ,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审计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安排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作专!题报告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