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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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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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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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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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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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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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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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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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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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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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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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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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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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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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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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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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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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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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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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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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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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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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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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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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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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