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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