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 第:三,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 ,附 ? 则
第二—十,六条 ?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