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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第十—。一,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三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