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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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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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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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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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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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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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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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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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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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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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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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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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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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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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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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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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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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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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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