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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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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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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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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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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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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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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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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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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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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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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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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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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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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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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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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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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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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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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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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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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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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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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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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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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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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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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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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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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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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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