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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八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 第十四条》 ,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第二《十条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