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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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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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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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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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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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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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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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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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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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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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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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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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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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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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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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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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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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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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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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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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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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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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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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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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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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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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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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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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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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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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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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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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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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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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