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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