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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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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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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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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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
:。 第六条》 ,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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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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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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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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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
第—。十四条 《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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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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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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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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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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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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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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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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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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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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