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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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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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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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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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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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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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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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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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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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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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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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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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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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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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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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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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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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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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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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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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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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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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