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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 : 第》。三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十五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