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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 —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成立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加大科研—投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 》 第五?条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景观设计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地方—风,貌特色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树木与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逐步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的城市绿地系统】 ?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绿化设施的行【为都具有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并《补足相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 第十条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5%【,旧城改《。造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2【.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0》% 《  : ,  3.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 ,   4.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30米   !  5.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     6.提!倡林荫式停车—场和: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 【 第】十一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城市防护绿》地、风景林地—、湿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的《绿化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园?林,。建筑:设计方案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方案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企【业资质?、业绩审核工—作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地建设的责任分工! :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公园:、广场、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化及其园【林水: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核发绿地证!。书 】 ,第十六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分工:   !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单位管【界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 】    — (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包括单位、居住【区绿地)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 【 , :   ? 因城?市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每:砍伐1株树申请【单位应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相应规格的》。树木10株并—保证成?活移植?和,修剪:城市树木须按规定补!偿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 《 : 第二《十条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和道路上的】树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会同有】关单位对所辖范【围的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建立档案《明确保护责》任人:制定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和养护复!壮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督促《树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时进行砍伐—。并补栽新《树   【  (一《)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    — (二)长势极度】衰,弱、无观《赏价值或主干—腐朽、?随时有倾倒危—险,的;    ! (三)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害建筑物》、构筑物和人—身安全的 — 第二】十四条 》依照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  (一《)攀折、刻划、【钉栓、?摇晃树木采摘—花果在?绿地内?放牧;   !  (二)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 :    (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  (四《)借树搭建、—以树:承重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两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五)《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  ?   (六)盗【窃园林?植物、绿化设施; ! ?    (七)【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市)的】绿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