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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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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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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第四十?九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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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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