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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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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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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
? 第五十条—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
,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