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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 第十五条 【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 ,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 ,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 第五?。十一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 ,附则 第》五十五条 》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第!五十六条 》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