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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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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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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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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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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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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第十二条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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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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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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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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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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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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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
第十九—条 :。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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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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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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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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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
第四十条 !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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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 第四十二条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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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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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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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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