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第十:二条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第十五条 !。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第三—十一条 《。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 第?四十九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