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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   ?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 第三十四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第三:十八条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 :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 ,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 第五十六条— ,。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第五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