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 第四十条 —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