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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 供热和用热 【 第十?六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二?十一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三—十条 ?。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第三十二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 《 第三十三条 【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第四十九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五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 第五十六条 【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