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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第十条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第十二条! ,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第三十《二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七条 —。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 第五十一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