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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 :第五条? ,。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第十五条! ,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三十六条 】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