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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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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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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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 :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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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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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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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九条 【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
第十九条 】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第—。二十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三十《条 :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五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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