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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第八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 第十六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第十八条 —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 :第二十条 》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三】十条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 《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第三十?四条 ?。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 第:四十七条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 第五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