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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政发〔2—012?〕1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供—热、用热以》及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供热的管理》工作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   】  榆次《区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榆次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供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按—照本办法协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范:围内供热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制度的—改革扶持供热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区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城区供—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积极【推,广节能环保》型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区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区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 城区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设施工程建设【实,施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投》资   【  经批《准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 《 第八》条 :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范围内供热—负,荷可: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 !    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照,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将其供热【系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 第十?一条 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更新、?检,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分户控制—。改造:。、分户?计量改造费用承担】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单位】按有关规定统一【选型、购置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供热单位参》。加 ?。    》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三》条, 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合格 【。     (一!)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 (二)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时?应当依据城》区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 ?。 第十五条 !供热管网确》需穿越建筑物—等区域时有》关的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补偿: , 第三章 供【热和用热 第十】六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 :第十七条《。 供?热期:间除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外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室内温—度保:持在:不低于16》℃,;非住宅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 《     —供热期?间内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生产【。、供应?计划按供热单位要求!的供:热,。参数提供热量 【     供】热,。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时间、室》。内,温度、设施》产权归属、》维护责任、热价【标准、结算热费【时限、办法和违约责!任等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用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并网【供用:热合同 ! 第十九》条 凡申请集中供!。。热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     (一【)设立业主委—员会;  】  : (二)《既有建筑《供热实行分户控【制 【 , 第二?十条:。 ,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 ,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     】(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开始【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5日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 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和热能的单位!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第二十三《条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并》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 ,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定期对用《热建筑进行室内测温!测温要?有记录?和用户签《字 :    — 室内温《度抽测按《照国家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入网用热;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 【     (三)!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 》  《  :。 (四)擅自启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 ! ? ,   (五)擅自】改,变用热?性质; 》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   】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室!。内温度持续》达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 ?    (》。一)室内供》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   ?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    (三)擅自!利用供热管网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水箱》、泄水等设》。施或者?。改动供热设施的;】 ,     【(四)室内》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  :   (五》)室外温度持续低】于供热设计规—。范的; 《 :。 , ,   (六)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  (七)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 】     (八)建!筑区划内供热—设,施,的设计、安》装不符?合供:。热技术规范或者供热!设施失修影响供热】质量的?;, ,     (】九,)其他由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 ?  《   (《十):停电、停《。水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    由》于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低于约定温度而!导致的温度测定、】热费减免《以及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市住建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应的办法 】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结算热费、测】温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第二》十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热【应急预案;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5个月前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第三十条 ! 热:用户可申请停—热停止用热应为【一个或一个采暖期】以,上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期!。间的:。相关费用承担在协议!中要作出明确约定 ! 第三!十一条 存在妨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第三十三【条 供热期内发】生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其他【。供热质量《问题:用户可以《直接告知《供热单?。位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用【户投诉反馈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反?映或者收到》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反馈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责任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保证供热温度恢复正!常;不属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 ! 第三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用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用!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热费结算(收取【和缴纳) 第【。三十五条 城区】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制》度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加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三—十六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缴纳热费居民—。住宅的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结》算非居民住宅—。热费按?建筑面积结算;【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按计【量结算具体结算标】准按: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供用热双方对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认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第三十七条 ! 在本办法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单位应—当保:障居民住宅的—用热:需求热用《户,应当:足额缴纳《用热费结算热费(】缴纳计收)发生的纠!纷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计收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 》 第三十九条 【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相关【热费 ! 第四十条 —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 供热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 城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产权划分由—产权人负责 【 第【四十:。。。二,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单?位厂区及其出墙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     (二)】热源:单位出墙1米以外】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三?)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 第四十三条【 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热源至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  :  (二)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由】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负责 】 :第四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归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所有 ! 》第四:十五条 》住建:。部门负?责,对既有建筑》。建设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按:照建设改造成本【形成资金预算—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     既】有建:筑的改造由业—主全体或业》主委员?会征:得全:体业主同意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供:热施工企业》或者供热企业按【照供热企业确定【的标准进行建设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 ,第四十六条 用】户对:其供:热设施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的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 ? 第?四十七条 》 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完整》。的,采暖期 ! 第四十》八,条 热源出—口处由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各自【。。出资安装两块同型】号的:。计量仪表《互为参考、》互为监督《热源单?位应当给供》热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安:装,位置 ? , ? 第四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户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第五!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    》 抢修?供热设施确需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时应当书面通知!产权人抢修结束后】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补偿 ! 第五十一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  :  因城区》。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  《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五条 【 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供!热改:造工程分摊》费用、热费的承【担,由,市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     各】县(区、市)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 第五十六—条 200—9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晋中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