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
市政》发〔20《12〕2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
《
:。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第】五,条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实施公共!利益项?目,的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
:。 ?。 ,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以及【红线图(“四至【”,。图);
》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
】。 《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
】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征】收程序
【
?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应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规划、?房产:。登,记,、国土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
《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
!
《 ,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设定】奖励期限《对在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 对无私—搭乱建、容积—率低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助
! 奖励补助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 ?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时间;
! (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提?。供,经采:样预评估《的,各类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购买价】格,;
!(三)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
】 (:四):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偿办法;!
》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 , , , (六)安置房地!点及安置房》情况:;
》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法—制、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善】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所在—。地的榆次区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时》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向公众征收求意!。。见前应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统筹考》虑尽快予以》批复
《 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非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摸底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提供给财政部—门或项目《出资方落实资金【
,
第】十四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共同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监察部】门,参与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
》 ,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
《
, ,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中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直【接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方案中的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手续—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
: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严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