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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发〔201【2〕24号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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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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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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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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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实施公【共利益项《目的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以及?红线图(“四至”】图);
!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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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
【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征收程序
】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应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规《划、房产《。登记、国土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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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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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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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设定奖励《期限对在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 对无》私搭乱建、容积率低!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助
!奖励补助《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 :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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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提供!经采样预评》估的各类《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购买】价格;
》 , (三【)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
! ,。 (四)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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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 ? (:六)安置房地点【及安置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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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法制、—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善【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所,在地的榆《次区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时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向公众征收求意见前!应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统筹考虑尽快予以】批复
— 《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非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摸底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提供给财政部门!或项:目出资方落》实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共同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监察【。部门参与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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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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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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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中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直?接,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方案中的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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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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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手续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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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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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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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严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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