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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发〔】2012〕2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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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 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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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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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实—施公共利益项目的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 ,。 ,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以及红线—图(“四至”图)】;,。
《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
】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
【
—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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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应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规:划,。、房产?登记、?国土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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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
】 ,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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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设定奖励期【限对在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 》 对无?私搭乱?建、容积率低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助
! ?。奖励补助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时间;
】 : (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提供经采样预评估的!各类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购买价格;!
》 ?(三)?。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
? (四)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偿办法;
— ? :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 (六)安置—房,地点及安置房情况;!
》 :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法制、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善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所在地的榆》次区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时—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向【公众征?收求意见前应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统筹考》虑尽快予以批复
】
》 , 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非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摸底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提供给财》政部门或项目出资方!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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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共,同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监:察部门参《与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中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直》接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方案中】的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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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手续
!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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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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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严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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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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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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