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 市政》发〔:2012〕24【号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 —。 —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 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 第》五条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 ,。 第《七条 实施公共【利益项目的》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以及红》线图(“四至—”图); —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 《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    】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征收程序》 , —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应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规,划、房产登记、国】土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 ,。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 】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 : ,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设定奖!励期限对在》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     —对无:私搭乱建、容—积率低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助    ! 奖励补《助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   》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时间;   !。  (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提供?经采样预评估的各类!。。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购买价格; 】  :   (三)—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 《   《  (四)》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偿:办法;   !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     (【六)安置房》地点及?安置:。房,情况; —  :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法制、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善,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所在?地的榆次区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时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向公众征!收求意?见前应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统筹考虑—。尽快予以批复— ,     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非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摸底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提供给财政部门或项!目出资方落实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共同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监!察,部门参与《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 《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中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直接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方案中】的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手续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严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