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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发〔2012〕【24号?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 , 《 :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开—发区项?目以及跨县(—区、市)《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上【述项目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办理 【 ,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组机构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负责—协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市:、县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改、法制》、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各县(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五条 晋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晋中市房屋征收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符【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 第七《条, 实施公共利益项】目的法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发》改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 》   ?。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或?专,项规划的证明以【及红线图(“—四至:”图); —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核实用地红线的证明!;     !(四)?。其,他需要具《备的材料《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有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关,材料    !。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启动征】。收程:序 : ? ?。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情况应由》被征收人《。确认签字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由政】府组织规划、房【产登记、国土—等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依,法依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调查?登记、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 第《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确定 【 第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设定奖!励期限对在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    对无私搭】。乱建、容积率低的土!地应当给予》补助: ?    《 奖励补助要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 —。 ,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 》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收范围、—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时间—; ?     (二)!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并提供经】采样预评估》的各类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优惠购?买价格; 】    (三—)装饰装潢和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   —  (四)》生,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和补《偿办法;《  》  : (五)过》渡方式和《期限奖励与补助标】准;   】  (?。六)安置房地点【及安置房情况;【 《    (七)【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法制、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完善后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所在:。地的榆次区》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时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向公众征收—求意见?前应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统筹考?虑尽快予以》批复 —    征求公众】意见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非被征收人—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摸底】情况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提供:给财政部门或项目出!资方落?实,资金 — :。 第十四条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牵头会同《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及:街,道、社?区共同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监察部门参!与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定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报告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 》。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 《 ,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示后7日内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同意方案中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可》直,接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如被征?收人不?同意方案中的房屋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安置《房价值进《行评估   !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收回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手续 !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 ,。。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 ,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严格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禁违反规—定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严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严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依照上【位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