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详细勘察
6.0.1 详细勘察应根据水泥工厂系统工程或单体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岩土参数以及建筑地基的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类型、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详细勘察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提出有关岩土参数和整治方案的建议;
2 查明建(构)筑物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3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构)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构)筑物的变形特征;
4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5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
6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0.2 详细勘察前应搜集下列资料:
1 工程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
2 具有坐标和地形的厂区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3 厂区的地面整平标高、生产线规模、各建(构)筑物高度或层数、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4 前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及当地建筑经验。
6.0.3 当建(构)筑物采取桩基础或需进行基坑支护、地基处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
6.0.4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6.0.5 详细勘察的勘探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的方式。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6.0.6 当存在对工程有不良影响的地质体时,宜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1:1000;地质条件复杂时,局部比例尺可选用1:100~1:500。
6.0.7 岩溶发育程度为中等及中等以上的场地,宜采用工程物探工作进一步探测岩溶分布、形态特征,并应对物探异常区采用钻探验证。
6.0.8 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构)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结合建(构)筑物对地基的要求,按当地经验确定;土质地基应按本规范第6.0.9条~第6.0.14条规定执行。
6.0.9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6.0.9确定。
表6.0.9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注:对堆料系统工程和输送系统工程可适当加大勘探点间距。
6.0.10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宜按建(构)筑物周边线和角点或柱列线布置,环形基础宜按周边线及中心点布置。
2 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3 同一建(构)筑物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
4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6.0.11 各系统工程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系统工程、粉磨系统工程、包装系统工程、余热发电系统工程建(构)筑物的勘探点宜沿周边线、角点和设备基础中心布置。
2 堆料系统工程的勘探点宜在堆料系统范围内方格网布置。
3 输送系统工程的输送天桥宜沿输送系统线路在相应柱位中心逐柱或隔柱布置;转运站宜沿角点和中心布置。
4 筒仓系统工程的勘探点宜以筒仓中心呈环状布置,外环应为筒仓轮廓线,内环应为1/2筒仓半径,中心应为筒仓圆心。
5 烧成系统工程的窑尾塔架、窑中、窑头、废气处理车间和增湿塔宜沿建(构)筑物周边线、角点和设备基础中心布置;烟囱宜沿周边线及中心布置。
6 对密集布置的建(构)筑物群,可适当减少勘探点,但每个单体建(构)筑物应有勘探点。
7 各系统工程勘探点的具体布置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6.0.12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自基础底面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窑尾塔架、筒仓等高大重载建(构)筑物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倍~1.0倍基础宽度,并应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计算地基变形深度时,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4 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5 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测试孔的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6 重大设备基础、重大动力机器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7 堆料系统工程地段、存在大面积填土地段或软弱下卧层地段,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8 在预定深度内遇厚度较大,且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或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
9 各系统工程勘探孔深度的具体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6.0.13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采用钻探和静力触探相结合勘察手段时,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数量,每一系统工程类别中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6.0.14 每条生产线应布置不少于2个且每个地质单元不少于3个剪切波速测试孔,剪切波速测试孔宜设置在水泥粉磨车间、原料粉磨车间和高大重载建(构)筑物的地段。当动力机器基础设计需要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作相应的模型基础动力参数测试,试验方法及测试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T 50269的有关规定。
6.0.15 详细勘察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地基基础设计需要的岩土工程参数和水文地质参数;当基础需承载动力作用时,应提供地基土的动力特性指标。
2 提供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提供抗浮设计水位及防水设计水位、地下水对施工影响的防治措施,判定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 各建(构)筑物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案的分析评价;提出基坑开挖、支护及工程降水的方案。
4 预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5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进行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的判定;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进行液化判别。
6 评价对水泥工厂建(构)筑物有影响的边坡的稳定性,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并应对处理方案进行论证。
7 提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意见,提供所需的计算参数。
8 对施工、运营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预测,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对施工勘察、工程施工及运营期间的现场检测和监测提出建议。
6.0.16 详细勘察中,对水泥工厂各子项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除应满足本规范第6.0.15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2)分析动力机器基础振动作用对地基土的不利影响,当设计有需要时,应提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所需的地基土动力参数;
3)提出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及相关的计算参数;
4)提出基坑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治措施建议。
2 堆料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大面积堆载对堆料基础及相邻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响;
2)对斜坡或岸边工程因堆载产生滑移的可能性进行评价;
3)对软土地基和不均匀地基提出岩土工程治理的措施,并分析评价治理措施的可行性;
4)分析反复荷载对地基土强度及地基变形的影响。
3 输送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段评价岩土工程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影响,半挖半填地基区的地基基础稳定性;
2)提出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和设计、施工方案的建议。
4 粉磨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2)分析动力机器基础振动作用对地基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所需的地基上动力参数;
3)判定砂土振动压密、沉陷及饱和砂土震动液化的可能性;
4)判定软土震陷的可能性;
5)判定造成一般黏性土的抗剪强度降低而使地基土结构破坏、失稳的可能性,提出提高地基强度的措施;
6)预测动力机器基础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5 筒仓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高大重载作用下的地基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
2)分析反复荷载对地基土强度及地基变形的影响;
3)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4)预测建(构)筑物基础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6 烧成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高大重载作用下的地基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
2)预测基础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
3)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7 包装系统工程应评价反复荷载对地基土强度及地基变形的影响。
8 余热发电系统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场地及地基在静力和动力作用条件下地基土的稳定性、变形性质和承载力;
2)动力机器基础振动作用对地基土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动力机器基础设计所需的地基土动力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