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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
: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
于5 米】
? :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
!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 倍且不小于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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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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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
《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
— ?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
: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
】 ? (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 米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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