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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
于5》 米
—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
【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 】倍且:不小于5 》。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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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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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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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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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
—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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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
!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
】 :。。 (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 米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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