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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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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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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
】。。于,5 米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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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 倍》且不小?于5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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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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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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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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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
》 》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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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
【 (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 米?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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