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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 》 ,于5 米 》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  :  :。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   ?。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 !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 倍且不小于5【 米 》 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 》 《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    !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 : , , ?     (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 米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