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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筑—退让及?建筑高度 【 : 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且【不小 《于5 米《 :    (二)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 ,    《 (三)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5 米《;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按照多层居住用】地控:制建筑离界距离 !    (四)【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离《界距离按之间—最小间距控制且【。不小于5 米 】    (五)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 倍【。。且不小?于5 米 第!二十:六,条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本表中后退距—离均为下《。限高层?建筑应适当加大后】退距离?按建筑高度24【 米:以上每增加》5 米后《退距离?增加1 米的—标准控制 】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气象:。观测场、工程管线】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周边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具体核定 】 第二】十八条 建筑的【高度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景观:。。、航空、通讯—、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二)在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 (三)《高层建筑设计—方,案在审批时应进行视!线景观分析 ! ,。   (《四)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控制高度(H!)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 —。倍即:H,≤,1.5?(W+S) !    《建筑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高度的变—化,控制(工业建筑除】外,)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 米 》。 ,     》(二)建筑高度大于!2,4 米但小于或【等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0 米 ! :   《  (三)建筑【高度大于60 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 米 ? :。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