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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郴政发?〔2009〕3【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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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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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郴州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城市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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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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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绿!地绿线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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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 ,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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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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