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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郴政发〔200【9〕3号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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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郴州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城市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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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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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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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绿—地绿线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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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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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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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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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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