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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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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政发〔—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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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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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郴州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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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城—市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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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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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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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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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绿地绿线—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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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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