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7?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