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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7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