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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7日   —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