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7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