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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7,日,    《 ,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