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1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新】修订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1》7日
《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检《测项目见附件—1):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需:。提供仪器设备见附】件3);《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六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及资质》审批有?关规:定受:理申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并?依法告知申请人【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等书面材料应保!存3:年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的同类!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同签订【后由检测机构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录入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平—台,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经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经检测机构》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具备】岗位能?力后方可进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可以在】同一:机构:内从事3个(—含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对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并》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相关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豫建建〔2015〕!16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