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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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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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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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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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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
,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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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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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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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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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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