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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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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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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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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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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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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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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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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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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