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 ,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颁—布时间 1》998-《0,2-20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 :    《 (一?)住:所迁移?。。的;  》 , :(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 ,  (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