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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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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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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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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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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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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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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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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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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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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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