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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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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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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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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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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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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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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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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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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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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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