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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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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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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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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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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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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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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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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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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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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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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