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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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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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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
(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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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
(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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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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