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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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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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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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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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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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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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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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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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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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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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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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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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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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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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