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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   《(一)住所迁移的;!    (【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  :  :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    【(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