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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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 颁布时间 19!9,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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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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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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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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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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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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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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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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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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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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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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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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