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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  :  (一)住所迁!移的;?    —(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 ,  (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    —。 (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