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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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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政【发,[1998》]8:号
? 颁?布时间 《1998《-02-《2,0,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以下简称排污【)管理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排污设施建设】和,向排污设施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排污?。管理工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排污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其排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排污《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接通排】污,设施工程的施—工,由污水处理厂负责组!织所需费用由—。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第七条 !排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就近?向排污设施》排污
第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排污设施排污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第十条 】需排污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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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所迁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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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止使用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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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量》或水质发生变化【的,; :
(四》)变更单《位名称的
第十一!条 向排污设—施排污其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先由—排污单位或个人【自行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排,放,严,禁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十—二条 禁止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因城【市建:设确需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井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排污设施—维修按下列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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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以排污【设施主?。、支管道交》会点为界交会点以】内的由企事业单位】负责文会《点以外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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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楼化粪池!至住房室内的排污】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化粪池(不含【化粪池)以外—的排污设施由污【水处理?厂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破》损、位移或者丢【失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当【日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维修责任!单位应定《期,清理排污《设施:确保排污设施畅通】排污设施发生—爆裂、堵《塞、冒溢的》维修责任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一)未办】理城市污水排放【许可:证,向排污设《施排污的;》
(二)向排!污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
《 (三)擅自在【。排污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特、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四)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排污》设施检查井》盖出现?的,破损、?位,移或:者丢:失,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五)擅自占用或】者毁:坏排污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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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排污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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