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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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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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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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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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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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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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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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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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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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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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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三【)轮:候、购买程》序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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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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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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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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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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