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三)轮候【、购买程《序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