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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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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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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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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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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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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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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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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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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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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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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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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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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三《)轮候、《购买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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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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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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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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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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