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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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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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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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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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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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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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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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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三)轮候—。、购买程序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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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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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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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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