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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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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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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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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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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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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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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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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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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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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三】)轮候、购买—程序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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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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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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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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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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