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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三)轮【候、购买程序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