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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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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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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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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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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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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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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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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三)】轮候、购买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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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
?。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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