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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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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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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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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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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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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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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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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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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三—)轮候、购买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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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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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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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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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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