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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 :  (三)》轮候、购买程序【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