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
?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三)轮候、购买程】序
?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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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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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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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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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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