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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 ,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 , ,(一:)申请程序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三):轮候、购买》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