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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 :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