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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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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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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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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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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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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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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