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 ,。 ,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