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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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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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