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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