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