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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