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 ,。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