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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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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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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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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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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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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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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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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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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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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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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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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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