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