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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  《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