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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 ,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 ,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