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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  :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法,人资格; —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  :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 ,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 :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   ?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 第四?章 设施管理 【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 ?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   》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  :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 ,  ?。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    —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 , ,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  :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   《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 ,。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   》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 :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  :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 《   《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