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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 (《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只依法拥《有使用权 第—五条: 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和乡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县【、区:。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间或》者,县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三!)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用地的使!用权:争议:属于乡?管辖的?由,乡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属于: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外的其】他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具体》办法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耕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状况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个,别市、县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五:条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凡在本市(》不含所辖《县):、县行政区域内占地!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明确开垦时》限和要求属于跨市、!县易地开垦的占【地单位应当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其专款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订 承担》补充耕地义务的【占地:单位所需耕地开垦】资金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新开—垦的耕地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其《中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用于储备补充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于利用】表,土进行土壤改良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改良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减少》。开垦面积《。。。。或者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交原耕种该【。幅耕地的个人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可以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有【青苗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一次性开发—土地五十公顷以下(!含五十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含一百公》。顷)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的湿地禁止开垦 】第十九条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渔:的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并须经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土?地整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制定土地整理实施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整理!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土地整理经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二十一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订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项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顷以下、—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二)【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其他土地《超过本款第(一)项!规定面积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碍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下(含一》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公顷?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向】被征收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户的生活补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补偿费?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再—要求安置的》协议后安置补助费可!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收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不及》时支付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被,占,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费—用以外?索取财物 建设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外—。应当以下列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后的余!。额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存量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有关市、县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敷设电讯线【路、埋?设地下管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或者—按,规定:负责复垦《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原有建筑物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除办理规】划手续?外还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凡》。村,。屯,内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申领、】填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送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农,村村民以盈利—为目的?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转让、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一?。般为一至五年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申请—。续租 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的国家】股权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 (一《。)省:属国:有,。企业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二)市(行署】)属国有《企业:报,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县】属国有?。企业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五)—上市公司报》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的其处置行】为无:效, 第四十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地价评估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企?业因:破产、兼并、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股份制改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价评?估 企业《改革后的用地—符合国家现行划拨供!地规定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土?地监察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四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和发证行—为宣布其批准文【件和所发土》地证件无效并予以】公告;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三)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依法:处罚、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由《处理:土地争议的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耕地【。荒芜的对其》责任: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开垦、复垦!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按—应当开垦耕地—和复垦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不履行》开垦、复垦义务的其!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公【顷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拒不退回超过!标,准的宅基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在:。超过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截留》、挪用、占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以及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如数退还】或者缴纳《并,处以非?法截留?、挪用?、占用和应》当缴纳?费用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查:封违法?占地:建筑物或者收回土地! 第五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