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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威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 颁布时间 【2005-0—8-:17  【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市和县级—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建《立资源档案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古树名木名录!由确认的人民政府】。公,布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 【 :。。 , ,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 (三)古树—后备资源《。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 第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 【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生存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事先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理工作按照专—。业养: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和!寺庙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湖渠和河流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    (—三):生长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  :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管护;?   ? (:六)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县级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辖区内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技术规范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  ?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他?自然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进行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方【。案,予以注销《。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 承担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管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县级】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管护补助经】费    —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定期进行检查、!复查    !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一次 《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年一《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管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第十五条 !。禁止移植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 》   所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未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须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  :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买卖; —    (—二,)剥损树皮、攀树折!枝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   (三)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种籽或花】叶;    】(四)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   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