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威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 ,颁布时间 20【05-08-—17
?
: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
《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和农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
《。(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 !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古?树后备?资源由市和》县级: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各?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建立【资源:档案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古树名木!名录由确认》的人:民政府公布 【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
第八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
】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
(三!)古树后备资—源其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
—第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
—
在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拆除的】外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发现危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生,存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并》按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事?先征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理工作!按照专业《养,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
, ?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和寺庙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管护;?
》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湖渠和【河流: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管护;
【
(三)生长】在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
?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管护!;
(五!)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管护—。; ?
:(六)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县级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辖区内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技术规范管》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
遇《台风、严重旱涝【和其他?。。自然灾害时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进行《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 ,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明确责任【作出:处理方案予以注销】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
!
承担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管!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县级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管护补助经费
】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定期:进行检查、复查
! : ,
:
(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一次
—
(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年一次
【
: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管,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
第十五》条 禁止《移,植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
!
所有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未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
【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须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修—剪、移植、》砍伐、买卖;
!。
(二)剥【损树:皮、:攀树折枝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
(《三)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种籽《或花叶;
— :
(四)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
(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 擅自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以树木!赔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