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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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 ,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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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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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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