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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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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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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 ,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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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 (?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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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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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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