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12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