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其他规定
3.3.1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生产)勘察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在矿山工程可行性研究之前进行;
2 初步勘察宜在矿山工程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3 详细勘察宜在矿山工程施工图设计之前进行;
4 施工(生产)中发现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需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生产)勘察。
3.3.2 对影响石灰石矿山工程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必须进行专项评估和勘察。
3.3.3 槽探、井探、钻探、坑探等勘探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3.3.4 石灰石矿山工程勘察应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