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19-2013 建标库

6  有色冶金炉窑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第12.1.2条的规定制订:不得选用原油作燃料,不得采用高压混合煤气以及效率低的发生炉煤气作为工业炉燃料。

6.1.2  工业炉的炉体材料应合理选择,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第12.8.2条的规定:周期性升温降温的工业炉,应尽量采用体积密度小、热惰性小的筑炉材料砌筑炉体,热处理炉不宜采用密度高于1300kg/m3的耐火材料作内衬。

6.1.3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第12.8.1条的规定制订:工业炉炉体各部位的砌体必须采取有效的绝热措施,应按照不同的接触面温度使用不同材料的复合砌体,绝热后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的规定值。

6.1.4  根据国内钢材耐高温特性,可转动炉窑的炉壳外表面温度宜控制在250℃以内。

6.1.5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第12.7.1条、第12.7.2条的规定制订。第12.7.1条中规定必须严格控制炉体上的开孔,尽可能减少炉门的数量和炉门大小。炉体上不得开有长期与大气相通的孔洞。油喷嘴周围不得留环缝,所有炉门都应设严密、可靠、操作灵活的炉门。检修炉门应采用砖干砌堵住。第12.7.2条中规定应尽量保证炉子各段(特别是高温段)维持微正压。

    一般有色冶金炉窑烟气中二氧化硫较高,为防止炉内烟气外泄,要求炉子为微负压工作,但炉内有些部位为微正压,故本条规定炉内压力定为零压附近。有色炉窑中有的进渣口、排放口连续工作,无法将其开口封闭,故将不应有长期与大气相通的孔洞改为不宜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

6.1.6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中第12.5.1条的规定制订,应尽量减少或避免采用炉内水冷构件。必须采用水冷构件时,应尽量减少暴露于高温的冷却面积。

6.1.7  根据参考资料(《有色金属提取手册能源与节能》第3章第1节、第5章第2节)的结论:采用富氧空气燃烧比普通空气燃烧可降低燃料消耗量10%~30%。

6.1.8  应随着新型节能燃料装置的发展,逐步淘汰节能差的装置。

6.1.9  目前各大厂基本上已广泛采用烟气余热利用装置。本条提出后序工艺没有要求时,烟气排放温度宜在300℃左右,是由于有色冶炼烟气相对于钢铁冶金烟气难以处理,故只提出300℃左右,没有限定更低。现行行业标准《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第12.6.1条要求加热炉的烟气余热应采取的主要回收措施是:减少炉尾排烟余热,使烟气排放温度降到250℃左右后排入大气。

6.1.10  安装必需的检测和自控仪表,可以提高炉窑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