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色冶金炉窑
6.1 一般规定
6.1.1 有色冶金炉窑使用的能源应包括粉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成品燃料油和电力、焦炭和烟煤。
燃料选择应根据工艺条件要求和当地情况确定。在满足炉况的前提下,宜多用粉煤,少用成品油;并宜多用低质燃料,少用优质燃料。
原油不得直接作为燃料,不宜用效率低的发生炉煤气作燃料。
6.1.2 炉窑结构和尺寸应根据炉窑各部位工作温度和工作条件确定,并应合理确定耐火材料的材质和厚度。各种耐火材料的搭配应经济合理。
对周期性工作的炉窑,应使用体积密度小、热惰性小的筑炉材料。
6.1.3 固定式工业炉窑的砌体应根据工作温度和工作条件采用绝热保温措施,炉体表面温度宜达到表6.1.3的要求。
表6.1.3 炉体表面温度(℃)
注:1 外表面温度指环境温度为20℃时正常工作的炉子外表面平均温度;
2 表中数据不适用于额定负荷低于0.8×106kJ/h的炉子,不适用于强制冷却的炉壁外表面。
6.1.4 对炉体转动的炉窑,炉壳外表面温度宜控制在250℃以内。
6.1.5 非特殊要求的炉窑应保持炉内在零压附近工作,炉体应保持严密,应有外壳。炉体上不宜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
6.1.6 炉内冷却构件的设置应根据炉窑实际需要确定,必须采用水冷构件时,应减少直接暴露于高温烟气中的冷却面积。
6.1.7 有色冶金炉窑的燃烧装置宜从普通空气燃烧向富氧空气或高浓度富氧空气燃烧发展。
6.1.8 冶金炉窑应选择或更换为空气过剩系数小、燃烧完全、燃料利用率高的节能型燃烧装置。
6.1.9 炉窑的烟气余热利用应安装余热回收装置。余热回收装置应根据烟气条件,宜采用废热锅炉、换热器或直接预热炉料等方式。工艺没有特殊要求时,烟气直接排放温度宜控制在300℃以下。
6.1.10 炉窑应配备、安装检测和自控仪表,应有炉温、炉压的控制系统及燃烧器自动比例调节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