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19-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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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使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能源,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1.0.3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编制节能篇(章)。

1.0.4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采用节约能源的新工艺、新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能耗高的工艺和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

1.0.5  新建或大型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应达到本规范的一级能耗指标,中小型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应达到本规范的二级能耗指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三级能耗指标。

1.0.6  计算综合能耗时应以千克标准煤(kgce)为能源计量单位。

1.0.7  余热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回收的能源折算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1.0.8  有色金属冶炼厂设计中应对进出厂和进出耗能工序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以及耗能工质设置计量检测和控制仪表。

1.0.9  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