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使有色金属冶炼厂节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节能管理,促进节能技术进步,合理使用能源,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能设计。
1.0.3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应编制节能篇(章)。
1.0.4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采用节约能源的新工艺、新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能耗高的工艺和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
1.0.5 新建或大型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应达到本规范的一级能耗指标,中小型改建、扩建项目的能耗应达到本规范的二级能耗指标,不得低于本规范的三级能耗指标。
1.0.6 计算综合能耗时应以千克标准煤(kgce)为能源计量单位。
1.0.7 余热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回收的能源折算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
1.0.8 有色金属冶炼厂设计中应对进出厂和进出耗能工序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以及耗能工质设置计量检测和控制仪表。
1.0.9 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