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赤泥浆输送管线
8.2.1 赤泥浆输送宜采用有压管道输送方式。
8.2.2 赤泥浆输送管线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总体规划要求;
2 不占或少占农田;
3 线路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小;
4 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
5 避免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6 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沼泽及其他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
7 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
8.2.3 赤泥浆输送管线的输送能力应与氧化铝厂排出赤泥量相适应,并宜设置备用管。当氧化铝厂各期赤泥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不经济时,可分期敷设多条工作管道。
8.2.4 赤泥浆输送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及管件。其壁厚应根据管材许用应力、管道试验压力及磨蚀余量计算确定。
8.2.5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临界流速和摩阻损失应根据流变试验资料、经验数据、经验公式计算及类似系统运行资料,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8.2.6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最大设计流速不宜超过临界流速的1.5倍。
8.2.7 赤泥浆输送管道宜采用明设。经论证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埋地敷设方式。
8.2.8 寒冷地区明设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还应按需要设置伴热防冻措施。
8.2.9 输送管架与铁路或公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铁路或公路的交叉应取得该铁路或公路所属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 与铁路或公路宜垂直交叉;
3 管架跨越公路时,路面上的净高不应小于5m,柱(墩)边与公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m。跨越铁路时轨顶以上的净高不应小于6.5m,柱(墩)边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8.2.10 输送管道与河流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河流的交叉应取得该河流所属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2 与河流宜垂直交叉;
3 跨越河流时,应利用已有的桥梁。当需新建管桥时,对于通航河流,桥下的净空应符合航运部门的要求;对不通航河流,桥梁底应比洪水重现期50a~100a一遇的洪水位高1.0m。
8.2.11 赤泥浆输送管道敷设应具有不小于0.005的坡度。
8.2.12 赤泥浆输送管道最低处宜设置放料阀及事故池。放料阀的操作宜采用自动控制。
8.2.13 赤泥浆输送管道沿线宜设置检修巡视便道。
8.2.14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隆起点应设置手动或自动排气阀。
8.2.15 赤泥浆输送管道设置阀门处应配置阀门操作平台,并应设置爬梯及栏杆。
8.1.16 管道固定支架和柔性补偿的设置应视温差、管道布置情况经计算确定。管道柔性补偿宜采用水平方型补偿器。
8.2.17 赤泥浆输送管道宜采用焊接,焊缝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8.2.18 赤泥浆输送管道的防腐和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管道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726和《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的有关规定。
2 当管道需要保温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5的有关规定。
3 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8.2.19 管道的适当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取样、压力测量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