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6-2014 建标库

6.4  排水构筑物要求

6.4.1  滤饼干法赤泥堆场的进水构筑物的形式应根据洪水量大小、堆场地形条件确定。排洪量较小时,可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排洪量较大时宜采用框架式排水井。当采用排水井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m。

6.4.2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进水构筑物宜采用逐段加高的排水竖井。井壁应开设供正常运行时排泄赤泥附液的小孔,井壁外围应设置防止赤泥进入竖井的反滤层。竖井直径和每段高度应根据排洪时洪水从井顶溢流的泄流能力计算确定。

6.4.3  堆场排水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工作状态。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6.4.4  排水管或隧洞中的最大流速不应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6.4.5  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6.4.6  排水井底部应设置消力坑。消力池坑深度不宜小于1m。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视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6.4.7  排洪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1.2m。隧洞的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1.5m。排洪管或隧洞的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003。

6.4.8  排水隧洞岩石条件较好且在允许流速范围内时,可设置喷锚支护或不衬砌。

6.4.9  排水构筑物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并应按岩土压力、自重、内外水压力、弹性抗力、风荷载、地震力和施工吊装等荷载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6.4.10  排水构筑物采用钢结构时,内、外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6.4.11  钢筋混凝土排洪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水隧洞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和《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5077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水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的有关规定执行。

6.4.12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应根据地基和气温条件确定分缝长度。建在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15m~25m设一条温度缝;在岩性变化或断层处应设沉降缝;建在土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4m~8m设一条沉降缝。接缝处可采用橡胶或塑料止水带。当排水管的地基为软弱土层或沉陷量过大时,应进行地基加固处理。

6.4.13  钢制排水管应设置可曲绕橡胶柔性管接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在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15m~25m设一个管接头;

    2  在岩性变化或断层处应设管接头;

    3  建在土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8m设一个管接头;

    4  管接头外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环管保护,环管内径宜比管接头外径大0.1m。环管长度宜比管接头长度大0.6m。环管壁厚应根据最大赤泥荷载计算确定。

6.4.14  排水管通过土坝地段,宜每隔10m~15m设一道截水环。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的回填土应人工夯实,其密实度不应低于坝体的填筑标准。排水管道过堆石坝地段,应在管周围填筑级配良好的碎石过渡层,厚度不应小于0.5m。

6.4.15  赤泥堆场内的沟埋式和平埋式管段可就地取土回填,管道两侧回填土应夯实,管顶部应松填,其厚度不应小于0.5m。

6.4.16  排洪系统设计应采用终止使用时在井座上部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6.4.17  在排洪构筑物上或赤泥堆场内适当地点应设立清晰醒目的高程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