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选 ? 址?
《
3.2【。.1 干法赤泥堆!场不得设在下列地】区
:
,。
: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
《。 2: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建设赤—泥堆场?的区域
》
《3.2?.2 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
《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
:
— 2 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
3【。 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居民;【。
【 4 》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
:
5 】。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
? 6 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
—
— ?7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 ? 8 赤泥浆【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较低
?
:
,
3.2.3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选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
1 ! 堆场使用期—间的堆存面》积能满足赤》泥浆体?的摊晒需要;
!
《 , , 2: 气象《条,。件有利于赤泥—浆的:干燥固结降雨量较】小蒸发量较大
【
3.2】.4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赤泥堆场时后建堆!场,设计时应论证各堆】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
3.》。。2.5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对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