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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选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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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干法赤】泥堆:场不得?设,在下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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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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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建设《赤,泥堆场?的区域
!3.:2.2 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 ? 1 ?。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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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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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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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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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 : 6 《 ,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
《
《 《7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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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赤泥浆《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较?低
《
?。3.2?.3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选】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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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堆场使用期间的【堆存面积能》。满足赤泥《浆,体的摊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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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气?象条件?有利:于赤泥浆《的干燥固结降—雨量较小蒸发量【。较大
【
3.2.4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赤,泥堆场时《后建堆场设计—时应论证各堆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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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对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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