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法赤泥堆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6-2014 建标库

3.2      

3.2.1  干法赤泥堆场不得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建设赤泥堆场的区域。

3.2.2  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居民;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5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6  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

    7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8  赤泥浆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较低。

3.2.3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选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堆场使用期间的堆存面积能满足赤泥浆体的摊晒需要;

    2  气象条件有利于赤泥浆的干燥固结,降雨量较小,蒸发量较大。

3.2.4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赤泥堆场时,后建堆场设计时应论证各堆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2.5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对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