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选 址!。
】3.2.1》 干法赤》泥堆场不《得设在下列》地,区
《
? ?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
!2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建设赤泥堆】。场的:区域
—
3.2.—2, , 干法赤泥堆场【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
— :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 《2 :。 不宜位于大型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 3 不占或少!占农田?不迁或少迁居—民;
【
?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
,
》 5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 :6 筑坝工程【量小生产《管理方便;》
,
【 7 》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的区域;
—
【 8 赤泥浆输!送距离短《输送能耗较》低
—
3.2《.3: 浆?体干法赤泥堆场的】选址: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条【件
】 1 堆【场使用期间的—堆存面积能》满足赤泥浆体的摊】晒需要;《
《
2 !气象条件有利于赤泥!浆的干燥固结—降,雨量较小蒸发—量,较大
【
3.2.4—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赤泥:堆场时后建堆场设计!时应论证各堆—场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
3.2.5 【。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赤泥的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对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赤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