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铅冶炼设备
7.5.1 混合、制粒设备宜选用圆盘制粒机或圆筒制粒机,当对球粒强度无特殊要求时,物料停留时间宜大于3.5min;当对球粒强度要求较严时,混合与制粒过程应在两个设备中进行,混合宜采用圆筒混合机,制粒可采用圆盘制粒机或圆筒制粒机,混合停留时间宜大于2min,制粒的停留时间宜大于3.5min。
7.5.2 氧气底吹熔炼炉的加料宜采用宽度B=650mm的胶带输送机。
7.5.3 氧气底吹熔炼炉的辅助加热烧嘴宜采用渐进式带风机的烧嘴。
7.5.4 液态渣直接还原的粉煤称量给煤设备称量精度应达到150kg/h±1kg/h。
7.5.5 粉煤输送用的粉煤贮仓应按压力容器设计,粉煤贮存时间超过4h的粉煤贮存仓应采用氮气保护。
7.5.6 基夫赛特炉和铅闪速熔炼炉炉壁、炉顶铜水套的出水管应设水温及流量检测和报警装置。
7.5.7 烟化炉鼓风机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100kPa。
7.5.8 烟化炉鼓风机、烟化炉排烟机可各设1台备用风机。
7.5.9 粗铅精炼锅及电铅精炼铸型锅不宜设置备用,但应留25%的富裕能力。
7.5.10 电解槽数量应按95%的利用率确定。
7.5.11 铅电解的阳极板、始极片制备和电铅锭铸型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作业线。
7.5.12 主要设备选择计算的主要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底吹熔炼炉年有效工作天数宜为300d~310d;
2 氧气底吹熔炼直接炼铅(QSL)炼铅炉、基夫赛特炼铅炉和铅闪速熔炼炉年有效工作天数宜为300d~330d;
3 烟化炉床能力宜为28t/(m2·d)~35t/(m2·d),不包括处理锌浸出渣;
4 精炼锅熔析加硫脱铜操作周期不宜小于12h;
5 连续脱铜反射炉熔炼床能力宜为12t/(m2·d)~20t/(m2·d):
6 浮渣反射炉熔炼床能力宜为3.5t/(m2·d)~4t/(m2·d):
7 铅电解精炼电流密度宜为140A/m2~180A/m2:
8 铅电解精炼电流效率不宜小于95%;
9 除脱铜精炼外的铅火法精炼宜采用下列参数:
1)碱性精炼时间不宜小于14h;
2)加锌除银时间不宜小于14h;
3)真空脱锌时间不宜小于4h~6h;
4)加钙镁除铋时间不宜小于6h;
5)最终精炼时间不宜小于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