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5-2014 建标库

7.5  铅冶炼设备

7.5.1  混合、制粒设备宜选用圆盘制粒机或圆筒制粒机,当对球粒强度无特殊要求时,物料停留时间宜大于3.5min;当对球粒强度要求较严时,混合与制粒过程应在两个设备中进行,混合宜采用圆筒混合机,制粒可采用圆盘制粒机或圆筒制粒机,混合停留时间宜大于2min,制粒的停留时间宜大于3.5min。

7.5.2  氧气底吹熔炼炉的加料宜采用宽度B=650mm的胶带输送机。

7.5.3  氧气底吹熔炼炉的辅助加热烧嘴宜采用渐进式带风机的烧嘴。

7.5.4  液态渣直接还原的粉煤称量给煤设备称量精度应达到150kg/h±1kg/h。

7.5.5  粉煤输送用的粉煤贮仓应按压力容器设计,粉煤贮存时间超过4h的粉煤贮存仓应采用氮气保护。

7.5.6  基夫赛特炉和铅闪速熔炼炉炉壁、炉顶铜水套的出水管应设水温及流量检测和报警装置。

7.5.7  烟化炉鼓风机的出口压力不应小于100kPa。

7.5.8  烟化炉鼓风机、烟化炉排烟机可各设1台备用风机。

7.5.9  粗铅精炼锅及电铅精炼铸型锅不宜设置备用,但应留25%的富裕能力。

7.5.10  电解槽数量应按95%的利用率确定。

7.5.11  铅电解的阳极板、始极片制备和电铅锭铸型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作业线。

7.5.12  主要设备选择计算的主要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底吹熔炼炉年有效工作天数宜为300d~310d;

    2  氧气底吹熔炼直接炼铅(QSL)炼铅炉、基夫赛特炼铅炉和铅闪速熔炼炉年有效工作天数宜为300d~330d;

    3  烟化炉床能力宜为28t/(m2·d)~35t/(m2·d),不包括处理锌浸出渣;

    4  精炼锅熔析加硫脱铜操作周期不宜小于12h;

    5  连续脱铜反射炉熔炼床能力宜为12t/(m2·d)~20t/(m2·d):

    6  浮渣反射炉熔炼床能力宜为3.5t/(m2·d)~4t/(m2·d):

    7  铅电解精炼电流密度宜为140A/m2~180A/m2

    8  铅电解精炼电流效率不宜小于95%;

    9  除脱铜精炼外的铅火法精炼宜采用下列参数:

        1)碱性精炼时间不宜小于14h;

        2)加锌除银时间不宜小于14h;

        3)真空脱锌时间不宜小于4h~6h;

        4)加钙镁除铋时间不宜小于6h;

        5)最终精炼时间不宜小于2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