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焦化机械设备试运转及焦炉热态工程
20.1 一般规定
20.1.1 设备试运转前应有经审批的试运转方案,并应向参加试运转的人员进行交底。
20.1.2 设备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试运转前的安装工程已结束,并经检查验收完毕;
2 液压、润滑、冷却、水、气、汽、电气、仪表控制等附属装置均按系统检验完毕,并应符合试运转的要求;
3 设备已按规定进行了试运转前的清扫、清洗、检查并加注了规定牌号和数量的润滑油或润滑脂;
4 设备周围环境已彻底清扫,走行、升降、直线往复运动的设备运行道路上的障碍已彻底清除;
5 设备试运转必需的安全措施已设置完毕,安全监护人员已安排到位。
20.1.3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装置,应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其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0.1.4 有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的设备,试运转时,应先启动润滑系统和冷却系统,符合要求后,方能正式启动设备。
20.1.5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机构运转应平稳、准确,灵活;
2 单体试运转时设备的振动、温升、噪声及电机电流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直线运动设备应无卡阻、蛇行、爬行现象;
4 连续运转时设备各种技术参数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 连续运转的设备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小于2h;往复运动的设备在全行程或回转范围内往返次数不应小于5次。
20.1.6 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应按设计规定的联动程序进行或模拟操作运转3次,运转中不得出现故障,每次运转时间一般不超过0.5h;
2 设备无负荷联动运转的速度、停置精度、衔接设备的相关位置,机电联锁的可靠性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0.1.7 设备试运转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气源、水源和其他动力源,进行必要的卸压、放气、排水和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