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机械设备
17.1 一般规定
17.1.1 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梁对接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二级焊缝质量等级的有关规定;
2 其余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17.1.2 气体循环系统机械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20.5.9条的规定与干熄焦全部气体循环系统做气密性试验。
17.1.3 循环风机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