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熄焦槽钢结构安装
14.2.1 钢结构安装之前,应对基础进行检查验收,基础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4.2.2 钢构件在制造厂出厂前应进行预组装,对组装好的构件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14.2.3 钢柱、吊车梁等主要构件应进行复检,主要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4.2.4 熄焦槽钢结构安装宜采用座浆垫板,座浆垫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4.2.5 主框架钢柱宜采用分段吊装,高空组装的方法,以每一段柱及相连的梁、支撑、平台为一个单元进行安装。
14.2.6 钢柱安装前应设置标高标记和中心线标记,标高标记应根据安装工艺确定标高控制基准点,并从标高控制基准点向下量取定长设置。
14.2.7 主框架第二段柱应在第一段结构安装校正完毕,基础二次灌浆后进行安装。
14.2.8 柱、梁接头高强度螺栓连接前应复测钢柱的垂直度,合格后方可连接固定。
14.2.9 楼梯、平台、栏杆应与框架同步安装。
14.2.10 吊车梁的受拉翼缘或吊车桁架的受拉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
14.2.11 钢柱安装检测应避开各种不利天气的影响。
14.2.12 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对接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一级焊缝质量等级的有关规定;
2 框架柱、梁对接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二级焊缝质量等级的有关规定;
3 其余焊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14.2.13 钢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整柱底中心线对定位轴线偏移,允许偏差应为3.0mm;
2 调整柱基准点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3 调整立柱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立柱高度的0.5/1000,且偏差不应大于15.0mm。
14.2.14 吊车梁应在框架形成稳定结构之后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整吊车梁支座中心对牛腿中心偏移,允许偏差应为5.0mm;
2 调整吊车梁跨距,允许偏差应为±7.0mm;
3 调整同一横截面吊车梁顶面高差,允许偏差应为5.0mm;
4 调整吊车梁跨中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吊车梁截面高度的1/500;
5 调整相邻两柱间吊车梁顶面高差,允许偏差应为梁长度的1/1500,且偏差不应大于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