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干熄焦工艺钢结构及轨道
14.1 一般规定
14.1.1 钢构件由于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得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应根据钢材性能选定,但不得超过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3 采用手工锤击矫正时,应采取加锤垫等措施;
4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钢构件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5 对于高温烘烤或机械损伤的涂层,应重新进行基层处理,并按原涂装工艺进行补涂。
14.1.2 钢构件应根据钢结构的安装进度计划,分单元成套供应。
14.1.3 钢构件应按种类、型号、安装顺序分区存放,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钢构件堆放和运输应有防变形和防倾覆措施。
14.1.4 钢构件吊装前应清除其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土等杂物。
14.1.5 高强度螺栓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