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 : ,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  《  ?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  《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 :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    》。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 》 第三十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 ,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  《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     (】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及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  (八)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   (九》),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起—重机械、施工机具、!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检查?验收;? ?   ?  (十)定期与日!常,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等书面记录 !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评?价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