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第183【号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 :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 ,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  :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    —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