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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 第183号 】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3-—01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 , 》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 ?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 ?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   》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 ,   ?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  《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  :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