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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 ? 第183号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3《-01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 ,。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  《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