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 第18《。3,号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    —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 ,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  :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