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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 第18《3号 —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 ,。。   《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   《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