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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 第1《83号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18— , 实施日《期2013-—。03-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 ,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   ?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 》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 , ,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