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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 第》183号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0:1-18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 , 第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现场服—务和按图施工质【量,的监督等具体—。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办,理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对】资质、?资格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定前置性许!可限:制或者排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享有—自主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条件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经济技术责—任文件在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范围内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 第八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 ! 第九条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其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 :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授权—业务范围《、服:务,区,域等)?进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收》入纳税证明; 【     (】三)进?疆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 《    《 (四?)为在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模!以及:本人签?名; 》     (五)】技术质量、档—案、财?务和经营管理等【制,度资:料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疆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该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符合:前两款规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备案登?记信息 !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办《理备案登记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允许!或,者放: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与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     (】二)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抬高?或者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   ?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或》者接:受,勘察设?计业务委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超出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     【(二)在投》标文件?或者勘察《设计合?同中明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符合承揽—项目的?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要?求;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当:与进疆备案登记人员!相符; 》     (【三)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应当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 【 ,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监督中对】前款规定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   ?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支取的勘察、【设计费是否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     (二)】委托分支机构—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合同内容是否予】以书:面,认可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   ? 依法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收取勘察《、设:。。计费应?。当出具企业发票【且收款方、》付款:方名称应当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体名称一致 !。 第十五条! 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审查规【则、内容适》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出具【变更意见并签字、】盖,章,。;变更内《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出【具变更意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将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和地基《验槽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勘察纲要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应当自行完—成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地基验槽等现【场服:。务工:作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设计问【题并对现场服务【过程中各项文—件,资料签字、盖章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人员到—场服务;区》。外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进疆备案登!。记人员?到场服务《   —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 》 第十九条 —项目所?在,地参与合作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指派本单位聘【。用并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得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技术文件以【及现:。场,服务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     区【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应当与进疆备【案的本人签名以【及执业印模相—符 】 第二?十二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途径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公开【处理结果将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并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 》 第二!。十,三条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一)!未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的;   】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停产停业、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 ,   (三)受【到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尚未届满的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查实属》于,违,法转包的适用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