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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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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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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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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 :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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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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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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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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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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