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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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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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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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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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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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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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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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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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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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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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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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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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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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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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