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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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4]2号
【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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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 ,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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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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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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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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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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