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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