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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