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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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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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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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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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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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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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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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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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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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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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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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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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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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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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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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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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