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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苏?建规:。字[2?014]2》号 :。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