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