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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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4]2号
】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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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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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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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