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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