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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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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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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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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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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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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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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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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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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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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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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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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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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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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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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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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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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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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