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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字[2—。014]《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于》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  :  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是指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以下统称投标人【),编制虚假材料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 第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直接或者间接—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  :。       3、!。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    4、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1、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        】 2、?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       【3,、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  :    4、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      5、】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  :  :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    —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    《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 》。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1:、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       【  2、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        】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   ?      4、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具【体情形包括 【   ?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   ? 5、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   ! , ,    6》、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或!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第十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重新招—标;    【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  :因投标人串标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发《生串通?投标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终止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的》委托服务合同取【消,其承担?电子招标投标运【营机构?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处理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 》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